单位成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如何认定?

在现实生活中,有的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,涉案人员以公司治理的形式经营非法集资,导致大量单位人员参与其中。那么,这些人员是否应该受到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指控,以及如何识别哪些单位人员应该受到刑法的惩罚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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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确定单位成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?

郭子福律师回答:

对于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业务人员,以及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共资金的人员,收取代理费、福利费、回扣费、佣金、佣金等费用,应当认定构成共同非法集资犯罪。能够及时退还上述费用的,建议从轻处理。其中,参与时间短、金额小、情节轻微的,特别是能够积极提供资金下落,帮助挽回损失的,不构成犯罪。

特别需要注意的是,对于只提供劳务,定期领取固定工资(工资不按融资比例提成,不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),不知道非法融资,不直接参与非法融资业务,包括只从事会计业务财务人员一般建议不应认定为犯罪。

被单位负责人指定或者奉命参与轻微犯罪行为的,一般不得认定为直接负责人。对直接实施非法集资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以上的高中级管理人员,建议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定罪处理。

未与本单位实际控制人进行非法集资预谋、未实际出资、未参与经营的注册股东、注册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,应严格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掌握。

郭子福律师分析:

非吸收处罚人员的所有职务包括法定代表人、实际控制人、业务负责人、一般业务人员、行政负责人和宣传负责人。有关单位的人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:

首先是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两种类型。一是对单位经营事项有决策权的人员,即可以通过单位程序将个人意志转化为单位意志的人员;二是对单位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。这类主管人员应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,并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实际作用确定。只有这类单位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具有组织、指挥、规划和决策的作用,当其行为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时,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

二是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。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执行单位犯罪意志的具体实施人员,即具体犯罪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。

一般来说,在单位人员知情的情况下,也取决于其在整个单位犯罪过程中的作用。结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要素,即只有在非法集资行为、集资对象不具体、决策意志、积极规划、指挥、实施单位负责人、部门负责人等单位人员,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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