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:
(1)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、政策、法律法规,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有关规定和措施。
(二)负责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规划管理。
(三)掌握全国烟囱彩绘建设质量动态,组织交流质量监督经验。
(四)协调解决跨地区、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纠纷。
第二条省、自治区:直辖市建设委员会(建设部)、国务院工业、交通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:
(1)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政策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制定区域、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实施细则。
(二)负责本地区、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,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,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,核发监督员证书。
(三)掌握本地区、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,组织交流工作经验,组织督人员培训。
(四)组织、协调、督促本地区或部门重大工程质量纠纷处理。
第三条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委(建设厅)规定市、县建委(建设局)应当承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。
第四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设委员会(建设部)和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工程质量监督站。
第五条市、县建设烟囱绘画工程质量监督站、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设立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(以下简称监督站)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检查受监工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资质等级的经营范围。
(二)严格执行勘察、设计、施工单位和施工构件厂的技术标准,检查其工程(产品)质量。
(三)检查工程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,参与本地区、本部门的优质工程评估。
(四)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。
(5)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,掌握工程质量状况,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大中型工业交通工程质量监督,由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;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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